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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学会生物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数学会生物数学学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Society for Mathematical Biology英文缩写:CSMB.

第二条  本学会是中国数学会下属的由全国从事数学理论在生物学、生态学、医学、工学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及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促进我国数学生物学健康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生物学、生态学、医学、工学等研究领域的理论与应用研究工作者,为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数学会,接受民政部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有关生物数学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我国数学理论与生物学、生态学、医学、工学等科学的交叉研究,促进数学生物科学的研究,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 编辑出版《生物数学学报》(中英文版)。

(三) 建立学会直属网站。

(四) 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扩大我国生物数学研究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五)发现并推荐本领域的人才,建立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工作者的制度。

  (六)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七) 筹办成立中国生物数学一级学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设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三种。

    承认本会章程,并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生物学、生态学、医学、工学等领域的团体或科研工作者,经申请可以成为团体或个人会员。生物数学相关领域在读研究生,经申请可以成为学生会员。

              第八条  入会手续:

(一)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 学生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并经指导教师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学生会员证。

(三) 团体会员入会,可直接向本学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当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学会出面予以维护。

  (五) 学生会员享受会费减免。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积极推动本学会的工作。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经学会提示本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确定本学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后。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确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理事如连续2次缺席,也不派代理人出席会议,则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重要紧迫事宜。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分常务理事。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如连续2次缺席,也不派代理人出席会议,则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将聘请若干名学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或委托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珍惜会员对自己的信任,不辜负会员的期望,努力工作,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 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出版编辑《生物数学通讯》,主办有关的学术会议等。

(二) 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三) 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编辑出版《生物数学学报》。

(四) 电子信息与交流委员会,主要负责学会直属网站与会员的管理工作。

(五) 传播与推广工作委员会。

(六)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个人或团体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中国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大为以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7日本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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